琼瑶控告于正侵权案2014年12月5日,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剽窃一案,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。琼瑶委托律师诉称,于正的《宫锁连城》电视剧和剧本完全原始套用了《梅花烙》小说和剧本,相当严重侵害了她的改编权、拍摄权,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明确提出2000万元的赔偿。于正没出庭应诉,其代理律师坚称指控。2015年4月8日9:30,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(笔名:琼瑶)诉余征伐(笔名:于正)等侵犯著作权裁决案。
2015年12月18日,《梅花烙》著作权维权案高院告一段落,琼瑶胜诉。案情背景 2014年上半年,电视剧《宫锁连城》热播。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认为,该剧是编剧于正剽窃她的作品《梅花烙》,于正回应不予坚称。
案件人物 台湾女作家:琼瑶 编剧:于正 案件审理 驳回诉讼 2014年5月28日,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驳回诉讼称之为,于正予以她的许可,私自使用《梅花烙》的核心独有情节,改篇创作电视剧本,并牵头其他4方被告联合拍摄了电视连续剧《宫锁连城》并播映。琼瑶指出于正相当严重侵害了她的改编权、拍摄权,给她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。催促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刻暂停侵权行为、避免影响、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金经济损失2000万元。
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5日上午,市三中院大法庭内,原被告双方律师相继就座。琼瑶和于正均没出庭,皆由律师代表出庭。《宫锁连城》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。
一审判决 2014年12月25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控告于正等侵权案展开宣判。陈喆(笔名琼瑶)被确认是《梅花烙》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。
裁决拒绝,自裁决生效之日起,立刻暂停电视剧《宫锁连城》的拷贝、发售和传播不道德。被告余征(笔名于正)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出道歉声明,向陈喆致歉,避免影响。
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裁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金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总计500万元。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上诉。一审法院确认五名被告包含联合侵权行为,并赔偿金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。
一审判决后,五名被告皆上告裁决,向北京高院驳回裁决。再度裁决 2015年4月8日9:30,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(笔名:琼瑶)诉余征伐(笔名:于正)等侵犯著作权裁决案。案件证物 庭审开始后,琼瑶的代理律师在递交完了起诉书后,递交了琼瑶致法官的亲笔信。
琼瑶在信中说道:“于正所写出的《宫锁连城》和《梅花烙》的雷同部分,早已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。可以说道,《梅花烙》的所有故事情节,完全都被剽窃完了。如果不是《梅花烙》的20集过于宽,过于于正剽窃的,估算他还不会遗文更加多。” 于正的律师对此称之为,《梅花烙》剧本是没公开发表的,既然没公开发表,于正是如何认识到的?所谓《梅花烙》“剧本”、“小说”、“电视剧”,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于也无法证明于正曾有过认识,因此琼瑶的指控没事实和法律基础。
今年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,于正曾回应,琼瑶坦白他剽窃的21一处情节,实际是来自于《红楼梦》。案件的其他4方被告:万达影视公司、湖南经视、浙江东阳欢娱公司和东阳星瑞公司也皆坚称实行了侵权行为。在原告质证环节,双方展出了大量牵涉到剧情、人物关系图谱等大量证据。
此次审理中,琼瑶一方聘用中国电影文学协会副会长汪海林,兼任文学助理帮助律师。法官没当庭宣判。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,双方律师使用了播出视频、展出作品摘录等电子方式不予解释。琼瑶 琼瑶的律师列出了四大组证据,还包括《梅花烙》原著、剧本节录、权利声明书,以及《宫锁连城》的剧本、原始样片等。
琼瑶的另一名律师王立岩展出了《梅花烙》的人物关系图谱,并融合图谱对《梅花烙》的故事情节进行描述。王立岩又将《宫锁连城》的人物关系图谱、故事情节与《梅花烙》相比较。她认为,梅花烙剧本在1992年就早已问世,从《宫锁连城》的21个桥段中不难看出,《宫锁连城》就是剽窃了《梅花烙》。
于正 于正的律师对此称之为,对《梅花烙》剧本不存在与否、两部电视剧否相近、琼瑶否为著作权人这三个问题皆不存在相当大疑惑。对于《梅花烙》剧本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关联性不接纳,权利声明书的关联性不接纳。
于正的律师认为,于正从小到大有可能受到琼瑶的影响,但其糅合的毕竟公有领域的一个材料,也就是说,于正糅合的情节,是很多作品中都不存在的,毕竟意味着是《梅花烙》所有。琼瑶所主张的21个桥段,在还包括《雍正王朝》、《红楼梦》、《京华烟云》等作品里都经常出现过。
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18日,琼瑶《梅花烙》著作权维权案高院告一段落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:上诉各被告裁决催促,维持原判。该侵权案琼瑶胜诉,于正判处公开发表致歉,并暂停传播《宫锁连城》,五出品方被告总计赔偿金5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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